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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施行之中國商標新法使用上之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自2014年5月1日起修正施行(以下簡稱中國商標新法),茲報告新法在使用上的重點如下:

一、強制註冊(第6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准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例如,依據中國煙草專賣法規定,煙草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否則將被責令停止生產、銷售,並處罰款。因此,若已在中國銷售商品,或有相關計畫,須盡速在中國申請商標。

二、誠實信用原則(第7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因此,若有惡意註冊商標、侵害他人商標權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事件,將可依據本條提出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無五年除斥時間限制。因此,部分中國商標遭搶註事件,在新法中,將可依據本條維護權利。

三、聲音商標(第8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因此,商標申請已不在限制為可視性標誌。

四、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第10條1項1款)

若標誌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或者其他不良影響,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例如行為人具有抄襲、摹仿他人商標之主觀故意,擾亂市場秩序從而產生不良影響;或例如行為人侵害他人公司的商號權,具有明顯的複製、仿襲及摹仿他人高知名度商標/商號的故意。因此,若搶註行為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擾亂了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有損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易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將可依據本條提出註冊商標的無效宣告,不受五年時間限制。

五、馳名商標(第13、14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考量的因素包括:

1.  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  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  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紀錄;

5.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且明列認定機關及程序包括:

1.  商標局之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

2.  商標評審委員會之商標爭議案件;

3.  指定人民法院之商標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另,禁止生產者、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六、禁止擅自註冊被代理人商標(第15條第1項)(舊法)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因此,若當事人之間具有代理或代表關係,被代理人或被代表人得在系爭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提出撤銷請求。

七、禁止惡意註冊他人商標(第15條第2項)(新法)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項(第15條第1項)規定以外的契約、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時,不予註冊,但有5年除斥時間限制。在應用上,申請人提供之證據可包括:

1.  在中國先使用註冊商標之事證;

2.  代理或代表關係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明知他人商標存在之事證;

3.  貿易往來、投資、合作、定牌加工等關係;

4.  地緣、同處相同地域或者雙方產品/服務有相同銷售管道和地域範圍等關係;

5.  曾發生商業糾紛、商標爭議、訴訟等事件,而知曉該商標;

6.  曾有內部人員往來關係。

八、一案多類申請(第22條)及分割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一商標。

另,針對一件商標註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時,申請人可以將該初步審定的部份申請分割成另一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九、復審法定救濟期間維持15日

對商標局所為駁回申請決定、異議案不予註冊的決定、撤銷案處分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其中該自收到通知之日適用推定送達15日之規定,即最遲可自通知發出日30日內申請復審。

十、縮短補正期間

異議程序不符合規定,逕不受理。

評審程序不符,通知補正期間縮短為15日(原30日)。

異議或評審案之答辯期限維持30日。

提出異議或評審申請或答辯後,需補充證據材料的,自提交申請書或答辯書之日起30日內提交(原3個月);另,期滿後提交的事實證據可能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商標局/商評委經質證後可以採信,惟,仍建議注意提交期限。

十一、異議程序

(一)相對事由

以侵犯在先權利為由(§13、15、16、30、31、33)提出異議的主體,資格限定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且應提交證明。

(二)絕對事由

對於涉及公益之事由(§10、11、12),任何人均可以提出。

(三)異議程序之救濟

針對准予註冊決定,異議人不能提出復審,需另案提出無效宣告。

針對不准註冊決定,被異議人得提出復審;異議人仍不得就復審或訴訟結果提救濟,只能待該商標確定後,提無效宣告。

(四)異議復審

1.  異議復審案與原異議案分別獨立。

2.  復審接受新理由與新證據,且當事人在原異議程式中曾提出的理由與證據,如未在復審程式中提交,非屬於復審的審理範圍;因此,復審程序中,當事人應重新提出理由與證據。

3.  復審程序中,原異議人未答辯者,不列入審理範圍;因此,原異議人應提出答辯,以免縮減復審審理範圍。

4.  復審程序中,如未申請調閱異議案卷宗,商標評審委員會原則上不調閱原異議裁定案卷;因此,復審程序中,當事人應主動調閱異議案卷宗。

5.  復審標的是以被異議商標的可註冊性,非原異議裁定的適法性;因此,復審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之理由與證據,仍注重異議商標的可註冊性。

十二、無效程序

(一)絕對事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第10、11、12條規定,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任何人可以請求商評委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二)相對事由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第13、15、16、30、31、32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評委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時間限制。

(三)無效程序之救濟

針對商評委之審理結果,無復審機制,救濟程序為行政訴訟。

(四)不正當手段的擴大解釋

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釋義」中,該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係指商標註冊人採取申報虛假材料的方式,或其他不恰當的方式,致使商標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該商標註冊。

現,若行為人之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或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牟取非法利益之意圖,擾亂的正常的商標註冊管理秩序,已構成商標法所指之不正當手段或其他不恰當的方式。商評字(2013)第73751~73755號異議復審裁定書可參。

(五)請求無效宣告之期限

經異議裁定核准註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計算。

經商評委不予註冊復審程式核准註冊的商標,重新刊發註冊公告,請求無效宣告者,期限自該註冊公告之日起計算。

十三、口頭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實際需要,可以決定對評審進行口頭審理;申請人不答覆也不參加口頭審理的,其評審視為撤回。

十四、審查基本時限及中止審查

(一)審查基本時限

初步審查、駁回復審、撤銷及撤銷復審:9個月,可延長3個月。

異議、不予註冊決定復審及商標無效宣告:12個月,可延長6個月。

(二)中止審查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不予註冊決定之復審,或相對事由無效宣告之請求,認為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者,得中止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進行商標侵權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對商標權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得中止案件的查處。

因此,若再先權利涉及爭議者,可中止審查或查處,待原因消除後恢復程序。

十五、續展(延展)期限

商標註冊之續展手續,應在期滿前12個月內辦理;期間未能辦理者,有6個月的寬展期。

十六、一併轉讓及轉讓共同辦理

轉讓註冊商標,對相同或類似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併轉讓。另,轉讓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共同辦理,或共同委託同一受託人辦理。

十七、商標幫助侵權

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便利條件,例如:倉儲、運輸、郵寄、印製、隱匿、提供經營場所或互聯網服務等。

十八、商標侵權賠償加重或免除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者,或者其他嚴重情節者,從重處罰。

註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前三年實際使用過該註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十九、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之確定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以下列方式依序計算:

1.  權利人所蒙受之實際的損失;

2.  侵權人侵害獲得的利益;

3.  根據商標使用許可費用的倍數。

惡意侵害且情節嚴重的,可以用根據上述方法所確定之金額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金額,作為賠償金額。

根據上述方法亦無法確定賠償金額之情況,可裁量處以300萬元以下的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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