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

台灣專利制度

目前我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設計等三種。發明專利及設計專利係採實質審查制度,經審查認為未違反專利法規定,始予以核准並通知領證及繳納年費後進行公告;新型則採形式審查制度。

整體來說,「發明、新型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設計專利權」應具備有:產業上可利用性、新穎性、創作性。

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或該方法直接製成物品之權。基於該法律精神,目前我國專利法已採世界潮流,為一種「排他權」,因此,專利權人實施其專利權時,仍會有侵害他人專利權問題,其應不可忽視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

發明,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

設計,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亦得依本法申請設計專利。

產業利用性:指可供產業上利用之發明、新型、設計;

新穎性:申請前已見於刊物、申請前已公開實施、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者,不具新穎性;

進步性:專利雖具有新穎性,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不具進步性。

因實驗而公開者、因於刊物發表者、因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者、非出於其本意而洩漏者,可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主張「專利性優惠」提出申請。

職務上之發明、新型或設計,指受雇人於僱傭關係中之工作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申請人就相同發明在與中華民國相互承認優先權之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第一次依法申請專利,並於第一次申請專利之日後十二個月內,可以主張優先權再向其他國家或世界貿易組織申請專利。

發明案自申請日起三年內,任何人都可向台灣智慧財產局提出實審請求。

可以。外國對應申請案經該國專利局實審而核准者,台灣案得申請加速審查;此外,經美國、日本、歐盟專利局核發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檢索報告但尚未審定之外國對應案,台灣案亦得申請加速審查。

僅有醫藥品、農藥品及其製造方法,得依「許可證」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其他標的之專利則不得延長。

不一定,但專利權人行使新型專利權時,如未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

未於應繳納專利年費之期間內繳費者,得於期滿後六個月內補繳之。但其專利年費之繳納,除原應繳納之專利年費外,應以比率方式加繳專利年費。

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申請減免年費。

任何人均可以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提起舉發,但對同一專利權,其不得就同一事實及證據再為舉發。而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者,應撤銷其專利權。

否。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不予專利。

相同發明有二以上之專利申請案時,僅得就其最先申請者准予發明專利。但後申請者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早於先申請者之申請日者,不在此限。

可以。

中國專利制度

中國現行專利法係於2001年7月1日修正實施。其專利分類為「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種。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18個月公開,且需於三年內提出實質審查;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採不審查登記制。

發明專利採實質審查制,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2-4年;

實用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4-12個月;

外觀設計專利採形式審查制,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4-12個月。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實用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中國專利申請案可以主張台灣優先權,但申請人或發明人均至少有一位國籍屬於台灣、中國或香港地區,否則優先權主張將視為無效。

一案兩請者,發明專利申請案經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聲明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該實用新型專利權將自公告授予發明專利權之日起終止。

發明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實質審查請求時,以及在收到專利行政部門發出的進入實質審查階段通知書之日起的3個月內,可以對發明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可以對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主動提出修改。

申請專利的發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申請人應當在申請日前 (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將該生物材料的樣品提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可的保藏單位保藏,並在申請時或者最遲自申請日起4個月內提交保藏單位出具的保藏證明和存活證明。

可以。如需請求保護色彩,應提交彩色圖片或者照片。

否,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母案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專利內容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範圍。

如收到官方發出之駁回決定,申請人得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並說明理由,必要時需附具相關證據。

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專利行政部門發出授予專利權的通知後,申請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

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也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美國專利制度

美國專利分類為「發明」、「設計」及「植物」等三種,且皆須進行實質審查。此外,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對已知悉先前技術,有義務主動向官方提呈資訊揭露聲明書。而申請人之個體狀態共可分為「大個體」、「小個體」及「微個體」等三種,申請人應如實呈報,如故意隱瞞或欺騙個體狀態,專利權將會被撤銷。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植物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發證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否,美國並無新型專利制度。

員工數500人以上之公司為大個體。

個人、學校、政府研究機構、非營利組織或員工數500人以下之公司為小個體。

申請人須符合小個體資格、發明人不得被列名為五件(含)以上美國專利案之發明人、每位發明人與申請人的各別總收入不得超過去年美國中階收入戶之收入的三倍。

否。惟如申請人欲主張「微個體」狀態,且該申請案未經讓渡者,申請人需簽署「微個體證明文件(Certification of Micro Entity Status)」。

美國以外的大學、政府研究機構與非營利組織都不適用於微個體狀態。

美國專利法規定,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如知悉相關先前技術,其有義務向官方揭露,如刻意隱瞞,可能導致專利權無效。

優先權文件正本補呈限期為最早優先權日起16個月內,或美國案申請日起四個月內,兩者較晚者。

可以。申請時可先以中文本送件,於申請日起兩個月內補呈認證英譯本。

發明專利案如接獲最終核駁通知,較佳應於該通知發出日起兩個月內提出修正答辯,以避免延期費產生。

美國發明年費需分別於註冊日起第3.5年、第7.5年及第11.5年屆滿前繳納。

美國設計專利毋須繳納年費。

日本專利制度

日本現行專利法係於2000年1月1日修正實施。日本專利制度分為特許、實用新案、意匠三種專利權。我國專利制度大致與日本專利制度相同

特許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實用新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意匠專利權期限,自登錄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特許專利採實質審查制,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2-5年;實用新案專利僅採形式審查,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3個月;意匠專利採實質審查制,申請至核准之所需時間約6-15個月。

可以,日本意匠專利可接受照片代替圖式。

可以,但日本特許廳僅接受英文本,故無法遞交簡體或繁體中文本。

日本專利係採申請專利範圍逐項計價,自第一項起算費用。

日本專利於領證時,必須同時一併繳納第1年-第3年年費,待第4年以後方可選擇每年繳納或一併繳納數年。

歐洲/歐盟專利制度

歐洲的發明專利須向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提出申請,而歐盟設計專利須向歐盟智慧財產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提出申請。 

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審查核准者,得向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及延伸國繳納領證費及年費,在作業及時間上均較為簡便,且所需費用亦較逐國分別申請較少。

而向歐盟智慧財產局提出設計專利申請後,將進行形式審查,核准後將自動於所有歐洲同盟成員國生效。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設計專利註冊後,自申請日起五年內有效,
每五年可延展一次,最長為二十五年。

否,歐洲專利並無新型專利制度。

歐洲專利得以英文、法文或德文等三種官方語言之一提出申請。

截至2014年7月1日止,歐洲專利組織成員國共有38個國家,即德國、法國、英國、瑞士/列支敦斯登、愛爾蘭、盧森堡、摩納哥、馬爾他、阿爾巴尼亞、丹麥、芬蘭、克羅埃西亞、匈牙利、冰島、立陶宛、拉脫維亞、馬其頓、荷蘭、瑞典、斯洛維尼亞共和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愛沙尼亞、西班牙、希臘、義大利、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斯洛伐克、聖馬利諾、土耳其。此外,另有兩個延伸國,分別為蒙特內哥羅與波士尼亞及赫塞哥維納。然最新成員國家名單請以歐洲專利局官方網站公布為主:http://www.epo.org

提出申請後,歐洲專利局將發出檢索報告,申請人須於檢索報告公開日起六個月內需請求實審、繳納指定國費,並針對檢索報告中不足之處提出修正,否則案件將視為撤回。

發明專利核准後,須向歐洲專利局繳納證書費,並提呈另兩種官方語言之權項翻譯本。例如:如該申請案係以英文提出申請,核准時便須提呈德、法文之權項翻譯本,反之亦然。

否。繳納領證費及提呈另兩種官方語言之權項譯本後,申請人須決定欲在哪些成員國擁有該專利權,再依照該國規定,分別繳納生效費用,並提呈說明書或/及申請專利範圍之該國官方語言翻譯本,始得在該國取得專利權。

是。在設計專利核准後,該專利將自動於27個歐盟成員國生效。此外,該專利權之保護範圍亦會依未來歐盟成員國之增減而同時更動。

否。設計專利之保護範圍自動及於所有歐盟成員國,不得限制僅在某些成員國生效。

歐盟設計專利可保護工業品或手工藝品的全部或部分外觀,包括其顏色、輪廓、形狀、線條、紋理、材料或裝飾品;同一類別的設計得以多重設計專利提出申請。

韓國專利制度

韓國專利分為:發明、新型、設計;與大部分國家不同的是,韓國的新型採取實質審查制,經過審查具有專利性才能獲准。

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
設計專利權期限,自註冊日起算十五年屆滿。

發明專利需於申請日起五年內提出實審請求;新型專利須於申請日起三年內提出實審請求。

不同於發明/新型申請案,設計專利不需額外提出實審請求,官方會直接進行實質審查。

是。如專利申請案之發明人即申請人,可享申請、實審、領證(第1-3年)及第4-6年年費規費減免。

否。中小企業規費減免資格僅適用於韓國當地之企業,外國公司皆不符合。

收到核駁審定通知(Decision of Refusal)後,可提出再審查(Re-examination)或訴願(Appeal)。提出再審查時,可同時提出修正及答辯,但該修正僅限於限縮權項、修正錯誤或釐清寫法;而提出訴願時,則只能提出答辯,不得修正。

提出設計申請案後,通常會在申請日起七個月內會收到官方審定書。

可以,但是照片必須能清楚地說明該設計,且背景須為空白無陰影。此外,照片尺寸不得大於10cm x 15cm,但不得小於7cm x 10cm。

否,判斷專利是否擁有可專利性的其中一條件即為產業利用性。醫療處理方法在韓國被視為缺乏產業利用性,因此無法申請專利。

當申請微生物專利時,申請人必須寄存相關微生物,並將寄存證明文件於提呈給官方。然而,若該微生物相當容易取得,則不需寄存,但需要提呈書面文件說明取得微生物之方法。

否,電腦程式在韓國不可申請專利。然而,電腦程式可依據著作權法及/或向韓國軟體著作權委員會(Korea Software Copyright Committee, SOCOP)依電腦程式保護法(Protection Act of Computer Program)取得保護。

否。在韓國,發明及新型專利權皆是採「先申請制」,故若有他人已將您的發明在韓國提出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您便無法取得專利權。依據韓國專利法第36條,如一相同發明於同一日分別被提出發明及新型專利申請案,僅有經該發明申請案及新型申請案之所有申請人協商同意後之申請人得取得專利權。如沒有達成協議或無法進行協商,則無任何申請人得取得該專利權。

PCT專利制度

PCT全名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為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內的一個國際間之專利保護協定。

該PCT合作條約之申請,享有最大好處是可以先將該申請案向其一受理國家提出申請後,有充裕之20(或30)個月時間,再向其他締約國提出申請,不會有申請日及新穎性喪失問題;惟進入國家階段時,須再向各指定國家提出申請並繳費,且依各國法規審查。

PCT目前擁有148個締約國,包含亞洲地區共33國、美洲地區共25國、歐洲地區共43國、澳洲地區共2國及非洲地區共45國。然最新成員國家名單請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官方網站公布為主:http://www.wipo.int

亞洲地區PCT締約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巴林、汶萊、中國、北韓、喬治亞、印度、印尼、伊朗、以色列、日本、哈薩克、吉爾吉斯、寮國、馬來西亞、蒙古、阿曼、巴布亞紐幾內亞、菲律賓、卡達、南韓、俄羅斯聯邦、沙烏地阿拉伯、新加坡、斯里蘭卡、敘利亞、塔吉克共和國、泰國、土庫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烏茲別克斯坦及越南。

美洲地區PCT締約國:安地卡及巴布達、巴貝多、貝里斯、巴西、加拿大、智利、哥倫比亞、哥斯大黎加、古巴、多米尼克、多明尼加共和國、厄瓜多爾、薩爾瓦多、格瑞納達、瓜地馬拉、宏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巴拿馬、祕魯、聖克里斯多福與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及格瑞那丁、千里達及托巴哥及美國。

歐洲地區PCT締約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白俄羅斯、比利時、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那、保加利亞、克羅埃西亞、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馬爾他、摩納哥、蒙特內哥羅、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摩爾多瓦、羅馬尼亞、聖馬利諾、塞爾維亞、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馬其頓共和國、土耳其、烏克蘭及英國。

澳洲地區PCT締約國:澳大利亞及紐西蘭。

非洲地區PCT締約國:阿爾及利亞、安哥拉、貝南、波札那、布吉納法索、喀麥隆、中非共和國、查德、科摩洛、剛果共和國、象牙海岸、埃及、赤道幾內亞、加彭、甘比亞、迦納、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利比亞、馬達加斯加、馬拉威、馬利、茅利塔尼亞、摩洛哥、莫三比克、那米比亞、尼日、奈及利亞、盧安達、聖多美與普林西比、塞內加爾、塞席爾群島、獅子山、南非、蘇丹、史瓦濟蘭、多哥、突尼西亞、烏干達、坦尚尼亞、尚比亞及辛巴威。

申請人必須為PCT締約國之公民或居民,而台灣申請人可透過PCT締約國─中國提出國際階段申請。

否,申請PCT不得主張台灣優先權日;但可主張中國優先權日。

提出國際階段申請後,約6個月內會收到國際檢索報告,該報告中列出與申請人相關之先前技術,以便申請人決定是否進入國家階段之申請,以及是否對於國際階段之申請案提出修正。申請人亦可請求「國際初步審查」,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中將針對國際檢索報告作出說明,使申請人進一步確認申請國家階段的成功性。然各個國家之最後決定並不受限於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於國際階段做出的任何修改,對所有PCT締約國皆產生效力,申請人不需再逐一國家做修改。

大多數締約國規定,須自申請日(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各別向欲指定國家提出進入國家階段申請,少數締約國則維持20個月的期限。

可以,除了各別進入各個締約國取得該國專利,申請人亦可選擇進入地區性組織取得地區專利。可由PCT取得之地區專利:非洲地區知識產權組織專利(ARIPO)、歐亞專利 (EA)、歐盟專利(EP)、非洲智慧產權組織專利(OA)。